包砣网

搜索
查看: 13889|回复: 0
收起左侧

[保险] 【宝哥说保险】这回狼真的来了!

[复制链接]

39

主题

62

帖子

2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99
发表于 2021-3-25 22: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胡宝江 于 2021-4-3 17:06 编辑

                                                                                                
胡宝江 | 中国太平保险代理人加入中国太平第(350)天





--1--



2021年3月19日(昨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2号)》,对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予以公布,并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修改全文如下(大部分可以略过,看划红线的重点就知道为什么我标题中会说:狼真的来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所在国家依法登记注册,对集团内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且保险业务为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三)其所属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前款所称主要保险子公司是指受保险集团公司控制、共同控制,申请设立前一年度总资产规模排名靠前的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且该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合计总资产占该保险集团合并报表保险总资产比重不低于60%。”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二)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第二项之外的资料。“前款第一、二项所要求的资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本细则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投资外资保险公司,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协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适用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其中删去了最重要的一条:“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外资可以100%在中国拥有控股保险公司。完全自主经营保险业务。个人理解,可能最少会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保险的险种会更加的细化,会对一些领域进行更细的划分;
第二种是可能会提供一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产品,因人、因事、因时个性化设计(保险公司直接设计);
第三种可能,返还型的险种会下降(因为老美一直不承认我国的保险,就是因为我们的保险,有些是可以保本返钱的。保险应该是一个消费行为,用极少的钱,购买风险保障,出了风险赔钱,没有风险,钱就花了),消费型的保险会增加;
当然,还有第四种情况,是肯定会出现的,竞争会让保险公司的业务越来越规范!

说实话,有些期待这样的局面出现,对消费者应该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个人铁律(五不签)
   |  自己不清楚条款,不签!   

   |  客户不清楚条款,不签!   
   |  对客户家庭不了解,没有合理方案,不签!  
   |  公司明星产品,只推给适配客户,不适合客户,不签!  
   |  客户要求返佣, 不签!

推荐再读:

家庭保障(强烈建议人人收藏)选择保险公司

立志、定向



敬请关注【胡宝江个人订阅号】

长期认真的为朋友解读保险的相关知识,整理家庭保单。




期待与您一起,探讨如何利用“保险”建立人生保障。有兴趣一起经营保险事业的,请联系我。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吾性自足,不假外求,人生最美妙的风景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