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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558人被骗、涉案金额达4214万…...咸宁公布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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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 09: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崇阳县法院收集、整理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4件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通过以下案例,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风险意识,善于思考和分析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希望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有更深入的理解,做到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保卫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保卫子女的受教育钱。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受邀参加他人组织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培训会。培训会后,徐某被确定为崇阳第二营业部的负责人。2017年12月,徐某开始
组织被告人熊某等人,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购买上述基金,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4月,被告人熊某被确定为崇阳第三营
业部负责人,继续采取上述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熊某团队非法私募基金对象103人,累计吸收投资人本金1181万元,兑付利息11万余元,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169万余元(其中熊某等人投资及垫付本金24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徐某团队非法私募基金对象33人,累计吸收投资人本金369万元,兑付利息1.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367万
余元(其中徐某等人投资及垫付本金205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021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意义:该案中,私募基金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实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应保持高度警惕,擦亮眼睛,审慎选择理财产品。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8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与邹某商量共同建立网络平台获取经济利益。刘某购买某网络交易平台。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邹某、刘某通过微信宣传或者在租房推广的形式推荐该平台,被告人邹某宣传和保证平台投资可获得高额营利,通过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崇阳县发展了558名会员,吸收公众资金4214万余元,造成342名会员236万余元的损失尚未追回。

       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邹某、刘某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金融的热点,建立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宣传高回报率、超高额的收益的投资项目,极具诱惑性,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就无法兑现。消费者要打消“以小钱赚大钱”的念头和想法,不要轻易相信各类高额利润的网上投资产品。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15年8月至2020年1月,崇阳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甲、骆某等人采取不断变更公司名称、地点、法人和股东等方式,虚构公司及股东拥有大量资产、公司兑付资金充足等事实,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大肆非法吸收宋某等数百人的资金。
       被告人龚某作为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董事长),在明知其妻子沈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并提供其个人的银行卡给公司作为收付款账户用于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8月至2019年12月,龚某吸收投资人数21人,吸收存款的总额为902万元,已兑付本金808万元、利息78万余元,尚未兑付非法吸收资金73万余元。被告人熊某作为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明知其丈夫骆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亦积极对外吸收资金并从中收取提成,另外熊某还提供个人的银行卡给公司作为收付款账户用于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8月至2019年12月,熊某吸收投资人数3人,吸收存款的总额为228万元,已兑付本金182万余元,利息20万余元,尚未兑付非法吸收的资金14万余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龚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人民币73万余元;责令被告人熊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人民币14万余元;依法分别追缴被告人龚某和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
       典型意义: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虚构公司及股东拥有大量资产、公司兑付资金充足等事实,直接、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很大诱惑性,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群众对非法集资认识不足,投机暴富心态作祟。这也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额利息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投资渠道。

       案例四

       基本案情:自2008年起,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湖北崇阳某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朋友郑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并承诺向出借人支付月利率为10‰的利息。
       后张某在前期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向他人借款,用于既往债务的还本付息等。张某向21名出借人累计借款410万余元,已归还借款本金38万元,已付借款利息8万余元,本息折抵后金额为364万余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集资人364万余元。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其在银行上班的职务便利,明知其前期借款无法偿还,仍虚构理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数额巨大致使该借款不能偿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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